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251號
原 告 森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曾煜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昱誠、宇生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