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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577號
原      告  陳家韋  
被      告  盧道明  

            李宗林  
            賴美文  
            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志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宗林、盧道明連帶負擔百分之11;由被告盧道明負擔百分之21;由被告賴美文、李宗林、盧道明負擔百分之48;由被告負擔被告賴美文、李宗霖負擔百分之2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毅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判決,而觀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確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