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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劉華巖 


相  對  人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北門派出所具領簽章簿影本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