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劉華巖
相 對 人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 對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北門派出所具領簽章簿影本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