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文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劉兆煒、郭冠吟、高虹安、劉興振、莊敏筠、林宛蓁、楊擎、廖錦旌、沈敏欽、崔恩寧、莊琬婷、郭永發、吳得愷、邱志平、鄭秀文、高銘志、沈政雄、翁曉玲、許美麗、蕭淑芬、陳惠美、盛子龍、林智堅、謝東兆、劉嶽承、梁玉芬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所列關於「莊敏鈴、謝東非、劉獄承」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莊敏筠、謝東兆、劉嶽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