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吳壎文律師
被上訴人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