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吳壎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邱鉦淯
李介喆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0 號
被上訴人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於前次準備程序終結後,被上訴人具狀兩造已議妥為訴訟上和解,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