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豐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豊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胡凱翔律師
被 告 恆聲應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南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