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趙曉音
被 告 黃家花
徐玉嫦
庭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綾
被 告 榮總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曾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花、徐玉嫦、庭華有限公司、榮總新竹分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