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川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被 告 張皓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皓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肆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