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南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華偉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昭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下列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肆佰貳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元(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乘以權利範圍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