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定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慶
被 告 謝祖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祖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