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建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