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姚智敏
姚智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家喬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涵
被 告 劉中世
蘇湘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喬不動產有限公司、劉中世、蘇湘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