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曾國崴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麗蓮
被 告 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禾
被 告 千齊車行即宥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兆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千齊車行即宥銓間確認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