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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澄水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政皓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被      告  御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柒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7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