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叡華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崇嘉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聖工程行即馬于婷、彭昱傑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