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陸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