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戴國瑞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宗
被 告 柏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方玉蘭
訴訟代理人 林寬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12,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