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玲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被 告 姜仁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5,500元(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姜仁福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