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蘇心妍
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複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被 告 陳威廷
林家宏
合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履行契約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2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