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松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錫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