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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被      告  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貨款債權不存在,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