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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李忠光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被      告  呂秀美  


            鑫聚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鑫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楊凱翔  
被      告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被      告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邱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71至173頁)。茲另案事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7日以113年度重上字第529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11至231頁),堪認已訴訟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