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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即
反 訴 被告  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陽 
被  告  即
反 訴 原告  五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燕士 
訴訟代理人  吳純慧 
            劉正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