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即
反 訴 被告 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陽
被 告 即
反 訴 原告 五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燕士
訴訟代理人 吳純慧
劉正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