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      告  梁哲瑋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藍妍熙即藍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協議,而依原告所提起訴狀及所附證物,無債務履行地及合意管轄之約定;且被告之戶籍地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號19樓。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