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
原 告 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雯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