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均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惠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項第15行關於「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