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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俐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秋生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