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春斗
許春升
許立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鞏諭建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許春斗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610元,上訴人許春升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01元,上訴人許立暉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8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