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玲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姜仁福
姜仁堂(姜阿勝之承受訴訟人)
姜仁勇
姜仁樹
姜吳勤妹
林政康
林政田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全體被告即反訴原告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在有部分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時,無法分別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