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宇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昌志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
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訂立之辦公室設計委託契約書第17條約定:「因 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約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上開辦公室設計委託契約書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