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2號
原 告 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羅宇婷
林宜陵
陳曉帆
均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何生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