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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2號
原      告  新竹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羅宇婷  
            林宜陵  
            陳曉帆  
            均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何生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