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53號
原 告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温復昌
被 告 十里靜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哲
訴訟代理人 郭怡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十里靜安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於民國111年6月10日20時30分許召開之「111年十里靜安社區第六屆管理委員會六月份第1次會議」(下稱系爭會議),關於議題29「更改公有機車位租用辦法」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不成立。而系爭決議涉及原告租用公有機車停車位之權利義務,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又不得提起其他訴訟,應認有確認利益。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召開系爭會議時,實際出席參加之委員人數為5人、委託其他委員出席人數為1人,共計6人。然被告之委員人數合計為13人,依系爭社區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14條第4項約定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而系爭會議出席人數未有過半數即7人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故系爭決議不成立。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
三、被告則以:系爭規約未約定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時委員必須實體出席參加。系爭會議召開時,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含線上出席參加之委員在內,出席人數已過半數,系爭決議成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109頁):
㈠被告有於111年6月10日20時30分許,在C棟會館B1會議室㈠召開系爭會議,管理委員共13人,時任主委湯雅萍親自出席,副主委柯利昇線上出席,監委溫韋伶親自出席,財委林芳瑜親自出席,安全林姿伶線上出席,安全王必先線上出席,文康張心穎親自出席,營繕黃志祥線上出席,營繕陳又綱線上出席,機電吳振豪線上出席,機電王俊哲親自出席,環保陳思詩委託主委出席,環保徐國芬線上出席。
㈡系爭會議就議題29「更改公有機車位租用辦法」作成系爭決議:「修改公有機車停車位租用辦法第四條:住戶租用之每格機車位,其清潔管理費之收費標準採『累計制』,每戶第一輪登記並租用第一個車位為每月300元整;第二輪第二個租用車位為每月600元,第三輪第三個租用車位每月900元,以此類推,無上限」。
㈢系爭會議召開時應適用之系爭規約第14條第4項約定:「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或由候補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或由其配偶或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代理出席」。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決議不成立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線上出席參加之委員是否應計入出席人數?㈡系爭決議是否成立?茲分述如下:
㈠按系爭規約第14條第4項前段約定:「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並未約定可否以線上視訊方式出席。考量系爭會議召開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疫情中心表示「國內目前為廣泛社區流行,疫情處高原期」等語,有網頁資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5頁),堪認仍屬疫情嚴重期間,且原告對於時值疫情期間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08頁),則當時以線上視訊方式出席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之管理委員,應認符合前開約定之出席方式,而應計入出席人數。
㈡原告固主張: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於111年3月1日開始就沒有人流管制云云(本院卷第108頁),惟觀諸原告所提出之新聞稿內容為:「賣場、超市、市場:依營業場所/公共場域防疫措施,不另要求人流管制」等語(本院卷第113頁),然系爭會議係在C棟會館B1會議室㈠召開,有會議紀錄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5頁),並非在賣場、超市、市場召開,自無法相提並論;況有無人流管制實與得否線上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無關。原告此部分主張,委無可採。
㈢從而,系爭會議含線上出席參加者已過半數,系爭決議成立。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決議不成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