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1號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彭陳滿
彭採連
彭採昭
彭錦勝
彭金樹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彭賜禮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陳金桂
訴訟代理人 彭彥煥
胡倉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誤為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7,128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誤為抗告費),尚欠156,128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