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張財源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自諒
被 告 陳瑩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