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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張財源  
訴訟代理人  紅沅岑律師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自諒  
被      告  陳瑩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