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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詹德信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程居威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被 告 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園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王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