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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詹德信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程居威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被      告  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園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王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