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偉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園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詹德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通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6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