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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一文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複代理人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台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期清
訴訟代理人 王銘勇律師
施坤樹律師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