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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國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一文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複代理人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台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期清  
訴訟代理人  王銘勇律師
            施坤樹律師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