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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右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右昀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鄭亦珊律師
蔡承翰律師
被 告 開元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存信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