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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俊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昇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