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被 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7日寄存埔頂派出所,並經被告於112年12月14日至派出所領取,有送達證書、簽收紀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