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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學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