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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上訴人    孔憲文 

            孔曉雯 

            孔憲斌 

前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9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