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思夢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信太郎
住○○市○○區○○○路○段000○0 號00樓
被 上訴人 李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05,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