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傑銘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鈴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亞暄律師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證人賴宇亭 之確實地址以供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