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溫復昌
原 告 陳燕春
訴訟代理人 楊為義
原 告 文茂平
李安琪
邱玉真
曾允松
李美智
司智元
王百慶
陳美菁
呂秀美
程 芝
呂姿玲
許世杰
許淑琦
曹超雲
陳富鋒
張敬仁
徐國芬
劉璦玲
張知天
蕭詩聰
徐麗琳
陳秀瑩
楊福權
張泰榮
葉昭蘭
王必先
黃任民
賴文聰
常麗萍
郭鴻彥
郭怡妏
單建勲
上3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陸正義律師
被 告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國
被 告 林陳海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鄭華合律師
複 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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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買賣契約建物門牌號碼【均位於新竹市○區○○○路○○○○號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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