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謝正謙即謝季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江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000-0

1
10000

002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03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04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

005
竟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