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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精中電企業有限公司何理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
111年12月5日
37,15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