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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恆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恆程實業有限公司吳家禎
國泰世華銀行竹科分行
111年12月1日
120,000元
F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