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豐京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城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豐京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豐京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